廣西工會管理辦法2023
廣西工會管理辦法2023
為加強廣西工會工作,促進工會組織建設和工會會員權益保障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,結合廣西實際,制定本管理辦法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廣西工會工作,推進工會組織建設和工會會員權益保障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,結合廣西實際,制定本管理辦法。
第二條 廣西工會是指廣西各級工會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內設立的組織,負責維護職工合法權益,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,促進職工隊伍穩定和職工利益保障。
第三條 廣西工會工作的原則是: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,以職工利益為中心,民主管理,依法維權,服務職工,創新管理,促進工會組織和工會會員的廣泛參與和民主管理。
第四條 廣西工會工作的目標:建立和完善廣西工會組織,推動工會組織建設和工會會員權益保障,加強工會工作力度,提高工會工作水平,為建設壯美廣西、實現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。
第二章 組織和管理
第五條 廣西工會由各級工會組織和各級工會會員組成。
第六條 各級工會按照行政區劃設立,由上級工會指導和監督。
第七條 各級工會的主要職責:
(一)宣傳、貫徹憲法和法律、法規,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會工作的政策、措施和要求。
(二)組織職工學習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會工作的法律、法規和政策,開展職工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,提高職工素質。
(三)開展職工維權工作,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,促進職工隊伍穩定和職工利益保障。
(四)組織工會會員參加各類培訓和學習,提高會員的素質和技能。
(五)開展工會活動,豐富職工文化生活,提高職工生活質量。
(六)加強與政府部門、企業、社會組織和社會各界的聯系,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。
(七)管理工會經費,確保工會工作經費的收支平衡,主要用于工會工作。
(八)開展工會工作的調查、審計和評估,確保工會工作的規范和有序。
(九)指導和監督各級工會組織和工會會員的工作,對各級工會組織和工會會員的工作進行考核評估。
第八條 各級工會應定期召開工會會議,制定工作計劃,協調各項工作,確保工會工作的順利開展。
第九條 各級工會應建立和完善會員檔案,加強對會員的管理和服務,為會員提供便捷的服務。
第十條 各級工會應加強對工會干部的培訓和管理,提高工會干部的素質和能力。
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應建立健全工會組織管理制度,加強對工會組織的管理和監督,確保工會工作的規范化和有序化。
第十二條 各級工會應加強與政府部門、企業、社會組織和社會各界的聯系,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,提高工會工作的質量和水平。
第三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
第十三條 廣西工會經費屬于人民團體經費,主要用于工會工作。
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應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,加強對經費的管理和監督,確保經費的正確使用和分配。
第十五條 各級工會應加強對工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,主要用于工會工作,包括開展職工維權工作、組織職工培訓、開展工會活動、管理工會經費等。
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應加強對工會資產的管理,建立工會資產管理制度,加強對工會資產的維護和保養,確保工會資產的安全、完整和有效。
第十七條 各級工會應加強對工會資產的評估和管理,對各級工會資產進行定期檢查和審計,確保工會資產的安全和有效。
第十八條 各級工會應加強對工會干部的培訓和管理,提高工會干部的素質和能力,確保工會干部的正確使用和分配。
第四章 終止和離職
第十九條 各級工會應根據工會工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,決定是否終止工會組織,并制定終止工會組織的方案。
第二十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通知工會會員,并辦理會員離會手續。
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妥善保管工會資產,并確保安全、完整和有效。
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工作的交接和整理工作,確保工會工作的順利進行。
第二十三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干部的交接和管理工作,確保工會干部的正確使用和分配。
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工作的評估和管理,對各級工會工作進行考核評估。
第二十五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資產的評估和管理,對各級工會資產進行定期檢查和審計,確保工會資產的安全和有效。
第二十六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干部的離職手續,確保工會干部的正確使用和分配。
第二十七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工作的交接和整理工作,確保工會工作的順利進行。
第二十八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資產的評估和管理,對各級工會資產進行定期檢查和審計,確保工會資產的安全和有效。
第二十九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干部的離職手續,確保工會干部的正確使用和分配。
第三十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工作的評估和管理,對各級工會工作進行考核評估。
第三十一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資產的評估和管理,對各級工會資產進行定期檢查和審計,確保工會資產的安全和有效。
第三十二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干部的離職手續,確保工會干部的正確使用和分配。
第三十三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工作的交接和整理工作,確保工會工作的順利進行。
第三十四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資產的評估和管理,對各級工會資產進行定期檢查和審計,確保工會資產的安全和有效。
第三十五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干部的離職手續,確保工會干部的正確使用和分配。
第三十六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工作的評估和管理,對各級工會工作進行考核評估。
第三十七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資產的評估和管理,對各級工會資產進行定期檢查和審計,確保工會資產的安全和有效。
第三十八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干部的離職手續,確保工會干部的正確使用和分配。
第三十九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工作的交接和整理工作,確保工會工作的順利進行。
第四十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資產的評估和管理,對各級工會資產進行定期檢查和審計,確保工會資產的安全和有效。
第四十一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干部的離職手續,確保工會干部的正確使用和分配。
第四十二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工作的評估和管理,對各級工會工作進行考核評估。
第四十三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資產的評估和管理,對各級工會資產進行定期檢查和審計,確保工會資產的安全和有效。
第四十四條 各級工會終止工會組織時,應做好工會干部的離職手續,確保工會干部的正確使用和分配。